工作崗位上病發(fā),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是否視同工傷;法院裁定并無不當,但案件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怎么辦……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jiān)督典型案例,通過監(jiān)督推動問題解決,凝聚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合力。
從利于保護職工立場釋法
【辦案經過】梁某某受單位指派參加會議,乘車返回途中突然昏倒、喪失意識,經醫(yī)院多日搶救,仍自主呼吸喪失。在無好轉可能情況下,家屬簽字放棄治療,梁某某死亡。
梁某某妻子顏某某向廣西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為梁某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不予認定。顏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維持。
顏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一審法院支持顏某某訴求,責令某縣人社局限期重作決定。二審、再審法院不支持顏某某訴求。顏某某遂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該院提請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抗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各方對梁某某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沒有異議,爭議焦點是梁某某在病發(fā)后經搶救超過48小時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檢察機關認為,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guī)定情況下,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梁某某視同工傷。法院采納了抗訴意見,人社局重新作出梁某某屬于工傷的認定,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義】檢察院辦理工傷認定類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精神,對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認為法院生效判決對工傷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當的,通過提出抗訴予以監(jiān)督糾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
【辦案經過】劉某在新疆某煤礦工作時被炸傷左手,相關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劉某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院終審和再審均駁回其訴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并責令當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最終,劉某被認定為工傷、傷殘六級。
經劉某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后,法院判決某煤礦向劉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某煤礦因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且其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故法院裁定終結執(zhí)行。劉某認為當地人社局未及時認定工傷的行為導致其工傷待遇無法獲賠,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社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均未支持劉某訴求。劉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新疆某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劉某行政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行政判決并無不當。但鑒于劉某訴求具有正當性,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辦案人員提出通過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來解決問題的思路,引導劉某通過法治途徑解決問題。同時,檢察院進一步與人社部門、社會保險中心等對接,通過檢察建議推動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落地。
【典型意義】檢察院辦理涉工傷類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對于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引導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對于發(fā)現(xiàn)的社會治理方面存在的問題,發(fā)揮檢察職能作用積極推動解決。
一體化辦案實質性化解爭議
【辦案經過】焦某某系勞務派遣人員,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鑒定屬于工傷。就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事宜,焦某某與肇事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與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未達成一致意見。
焦某某向山西甲縣工傷保險管理中心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其未能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中心不予支付。焦某某向乙縣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均被裁定駁回。焦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法院裁定并無不當。但該案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當事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不利于定分止爭,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遂將此案掛牌督辦,某市檢察院、甲縣檢察院、乙縣檢察院一體化辦案,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檢察機關向焦某某釋法說理的同時,與焦某某所在勞務派遣公司、市人社局和甲縣人社局及工傷保險管理中心等多方溝通協(xié)調,召開公開聽證會。最終,勞務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工傷保險管理中心按照上級的批復受理焦某某的申請,重新啟動受理程序。
最終,焦某某按程序領取了8.7萬余元的工傷保險金。
【典型意義】檢察院辦理不履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法定職責訴訟監(jiān)督案件,應當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依法履行行政檢察職責,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檢察院發(fā)揮一體化辦案優(yōu)勢,充分調查核實,通過釋法說理、公開聽證等方式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促成糾紛爭議一攬子解決
【辦案經過】譚某在海南某木業(yè)公司作業(yè)時不慎摔倒,導致牙齒脫落。譚某申請仲裁,要求木業(yè)公司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以譚某未作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為由,駁回請求。譚某向某區(qū)人事勞動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要求其補充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譚某認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應視同認定第三人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故不需要提交其他證據材料。該局以譚某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譚某起訴至法院,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未支持譚某訴求。譚某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請監(jiān)督。
海南省檢察院第二分院經審查認為法院生效裁判并無不當。該起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的行政爭議其實質源于民事爭議,辦案人員走訪用人單位,針對雙方對賠償數額存在分歧的情況,多次與譚某及其代理律師溝通,商請某區(qū)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協(xié)助化解爭議,最終雙方達成和解,木業(yè)公司向譚某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yī)療、誤工等費用1萬元。譚某撤回監(jiān)督申請。
【典型意義】檢察院對于當事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通過調查核實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促成關聯(lián)民事賠償糾紛和行政爭議“一攬子”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厘清爭議癥結推動問題解決
【辦案經過】四川某煤業(yè)公司職工侯某某在礦井作業(yè)時,突然聽不到聲音,經診斷為雙耳重度感音神經性耳聾。侯某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無法提供其耳聾系操作鉆機所致的因果關系證明材料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侯某某不服向四川某鑒定所申請鑒定,《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侯某某的雙耳聾不能完全排除與其井下作業(yè)有關”。
侯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二審、再審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駁回侯某某的訴求。侯某某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檢察院認為終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未采納,遂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四川省檢察院經全面審查,厘清了本案爭議的癥結。為解決侯某某因無法工作導致生活窘迫的境地,檢察機關決定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目標,綜合施策對侯某某實施幫扶。
最終,省檢察院給予侯某某9萬元國家司法救助金;煤業(yè)公司等為侯某某提供困難救助金3萬元;縣社保部門上門為侯某某辦理社保手續(xù)。
【典型意義】檢察院辦理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對于當事人訴求具有正當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的,應當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為目標,綜合施策,促使問題解決。對因案致貧的當事人,檢察機關在依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時,可以協(xié)調相關單位合力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記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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