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領域再迎強監(jiān)管。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yè)協會以及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fā)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再次厘清虛擬貨幣屬性,并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加強自律管理,堅決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yè)務。
在“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yè)務活動的本質屬性”這一方面,《公告》指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fā)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yè)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均為違法行為,并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這也是繼4月18日央行副行長李波定調“比特幣是加密資產”后,官方再一次明確虛擬貨幣身份。
除了強調虛擬貨幣身份外,《公告》也對銀行、支付平臺等機構提出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yè)務。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yè)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具體來看,相關機構嚴禁開展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yè)務;發(fā)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公告》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jiān)測,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yè)風險聯防聯控水平;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yè)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fā)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在金融領域資深分析專家蘇筱芮看來,三家機構本次發(fā)文與此前博鰲亞洲論壇上的官方發(fā)言、中信銀行禁止賬戶用于虛擬貨幣交易等相呼應,仍然體現了監(jiān)管方對于嚴禁虛擬貨幣交易的嚴格態(tài)度。
同時,蘇筱芮表示,在當前的虛擬貨幣交易模式中,而設立在境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C2C模式繞過監(jiān)管,銀行、支付機構不經意間提供了支付渠道,難以識別個人賬戶中資金的真正來源與流向。在監(jiān)管進一步細分禁止事項后,平臺方被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依托虛擬貨幣火熱行情而冒頭的各類違規(guī)行為,也將無所遁形。
事實上,正如蘇筱芮所言,在《公告》出爐前,中信銀行已于5月7日發(fā)文稱,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中信銀行賬戶用于比特幣、萊特幣等的交易資金充值及提現、購買及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等活動,不得通過中信銀行賬戶劃轉相關交易資金。
而業(yè)內多位分析人士認為,銀行、監(jiān)管方接連發(fā)聲,多是因為2021年以來虛擬貨幣市場持續(xù)升溫,狂熱態(tài)勢下吸引不少新人入場炒幣。《公告》中同樣提到,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
蘇筱芮同樣表示,虛擬貨幣對實體經濟的價值還未展現,而缺乏明確交易監(jiān)管規(guī)則的虛擬貨幣風險極高,且具有很多投機性、炒作性。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需要注意避險,避免抱有僥幸心理,最終造成資金損失。
對于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公告》則進一步強調,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fā)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于虛擬貨幣賬戶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記者岳品瑜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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